食用油、油脂及其制品
食用氢化油
2019-05-28 11:17  浏览:1476

食用氢化油:食用植物油(建议改为:食用油脂)在催化剂的作用下,氢与甘三酯中的不饱和脂肪酸反应使其双键饱和,经过精炼生产出的食品工业用油脂,产品有:氢化棕榈仁油(代可可脂)、氢化棕榈硬脂、氢化玉米油、氢化椰子油、氢化葵花籽油、氢化大豆油、其他氢化动物类油脂等。

中文名:食用氢化油

别    称:食用植物油

主要原料:大豆,花生

是否含防腐剂:否

主要食用功效:食用油

适宜人群:大众人群

企业标准

食用氢化油

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氢化油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食用氢化油。

1.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 2716 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

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

GB/T 5009.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
GB/T 5009.77 食用氢化油、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
GB/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、分样法

GB/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、气味、滋味鉴定法

GB/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

GB/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

GB/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

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
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

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

GB/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

GB 17402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

GB/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
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
AOCS Cc 3-25 Slip Melting Point AOCS Standard Open Tube Melting Point

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:

食用氢化油:食用植物油(建议改为:食用油脂)在催化剂的作用下,氢与甘三酯中的不饱和脂肪酸反应使其双键饱和,经过精炼生产出的食品工业用油脂,产品有:氢化棕榈仁油(代可可脂)、氢化棕榈硬脂、氢化玉米油、氢化椰子油、氢化葵花籽油、氢化大豆油、其他氢化动物类油脂等。

4 质量要求

4.1 原料油: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。

4.2 感官指标:应符合表1的规定

表1感官指标

项 目

指 标

感官

质地均匀、细腻,无杂质

气、滋味

无异味、无酸败味

4.3 质量指标:应符合表2的规定

表2质量指标

项 目

指 标

色泽(罗维朋比色槽133.4mm) ≤

黄30 红3.0

水分及挥发物 % ≤

0.10

酸值(mgKOH/g) ≤

0.80

过氧化值(mmol/kg) ≤

3.9

熔点(℃)

10~80

4.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和国家有关标准、规定执行

2

4.5 销售包装的质量要求

4.5.1 外观:光洁无异物、商标整齐、喷码正确、文字清晰。

4.5.2 密封性:密封性良好,无渗漏。

4.6卫生指标: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卫生指标

项 目

指 标

铅(以Pb计mg/kg) ≤

1.0

4.7 净含量: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4.8 产品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,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。

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

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8955标准。

6 检验方法

6.1感观:用洁净玻璃棒挑起试样一小块(约1cm),置于培养皿中央,在自然光下仔细观察或置于白色背景借其反射光线观察产品形态。

6.2 气滋味:按GB/T 552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3 色泽:按GB/T 2246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4 水分及挥发物:按GB/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5 酸值:按GB/T 5530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6 过氧化值:按GB/T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7 熔点:按AOCS Cc 3-2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8 外观、密封性:目测。

6.9 卫生指标的测定:按GB/T 5009.3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6.10 净含量:按JJF1070规定的密度法测定。

7 检验规则

7.1 原料入库检验:由公司品管部负责验收,验收合格方可入库。

7.2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

以同一生产日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产品批次,抽样方法按每批的1‰抽取,抽样量不得少于1件。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,以备复验。

7.3出厂检验

每批检验,并出具检验报告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4.2、4.3、4.5。

7.4型式检验

7.4.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b) 国家质量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7.4.2 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检验。

7.5 属于“QS”认证的产品按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
7.6 判定规则

7.6.1 质量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,判为不合格产品。

7.6.2 初验不合格时,可加倍抽样复检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
8 标签

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的规定。

9 包装、贮存和运输

9.1 包装

销售包装应符合GB/T 17374《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》的规定,外包装箱应符合GB/T191《包装储运图示标志》的规定。

9.2 包装材料

应符合GB 9687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

9.3 贮存

产品应贮存于阴凉、干燥和避光处。成品仓库应保持通风、干燥、清洁卫生,不得与易燃、易爆、有害、有毒、有异味等其它物品同库存放。

9.4 运输

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、雨淋、渗漏、污染、标签脱落和避免重力撞击等情况,符合食品运输的有关规定。

9.5 保质期12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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